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930號
PCDV,102,司促,40930,201310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3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鄭雅蘭分別於1、民國94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70000 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 %固定
  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
  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
  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 、民國94年8 月22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4000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雅蘭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0000 │     │9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雅蘭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0000 │     │6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鄭雅蘭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000 │     │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