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6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謝沛鈴即謝易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貳佰玖拾
陸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肆萬
叁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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