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04號
原 告 張可佳
張仁權
張仁墩
張可享
張綉汶
張婉絹
張婉姿
張吟綾
張澄璿
張子騫
被 告 張紘瑞
劉張霞
張武森
張椿煒
王張素華
張容甄
張素珍
張志豪
張志綱
郭麗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
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被告所有,而原告提起本件確
認訴訟之目的係涉及原告等人可免繳納遺產稅之稅額,是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等人上開確認目的所受之利益即
本件可減少之遺產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229元(本
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函詢,經該分局以民
國106年8月21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061162865號函覆之
說明三所載,上開函文兩造如有疑義,可向本院聲請閱卷)
核定之,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之4,63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14,1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4,1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