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580號
PCDV,102,司促,40580,201310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5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燕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玖佰玖
  拾陸元,及其中肆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