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561號
PCDV,102,司促,40561,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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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5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吳學憲即吳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叁佰零
  肆元,及其中貳拾柒萬叁仟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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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