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532號
PCDV,102,司促,40532,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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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5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伊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張伊侖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3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26日止累計140,005
    元正未給付,其中59,846元為本金;79,4 75 元為利息
    ;6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張伊侖於民國95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
    00 0元,約定分072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
    26日止累計687,840 元正未給付,( 其中280,610 元為
    本金,407,23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053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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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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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伊侖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9846 │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伊侖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0610│     │9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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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