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526號
PCDV,102,司促,40526,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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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5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樟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黃樟賢於民國94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99年05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26日止累計67,183元
    正未給付,其中42,184元為本金;24,91 5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黃樟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26日止累計19,0
    89元正未給付,其中10,041元為消費款;9,048 元為循
    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052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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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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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樟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2184 │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樟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041 │     │9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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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