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476號
PCDV,102,司促,40476,201310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召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
  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召士於101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375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253 元整、消費款28,236元整、預借現金3,
  00 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86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236元整自102 年02
  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
  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
  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