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召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
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召士於101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375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253 元整、消費款28,236元整、預借現金3,
00 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86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236元整自102 年02
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
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
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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