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468號
PCDV,102,司促,40468,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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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飛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飛騰於095 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0 年02月底積欠聲請人81,837元整未為清
     償( 含消費款69,65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2,186元整
     )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69,651元整自100 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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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