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6號
債 權 人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
債 務 人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陸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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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402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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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數│ 本 金 金 額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日 利 率 │每日應繳之違約金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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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0000元 │ 102年4月18日 │ 千分之二 │ 5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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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000000元 │ 102年5月29日 │ 千分之二 │ 5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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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80000元 │ 102年5月28日 │ 千分之二 │ 1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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