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消字,101年度,1號
PCDV,101,重消,1,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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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智剛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游開雄律師
      沈奕瑋律師
      陳哲民律師
      洪志文律師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賴俊傑
      簡玲媛
被   告 賴昱廷
      賴昱承
被告兼賴昱廷賴昱承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昱伸
被   告 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被告兼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維澄(原名:陳威丞)
      陳威銓
       粉
上列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陳威丞、陳威銓粉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被告兼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許清祥 住同上
上列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清祥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張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陳冠宏律師
被   告 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被告兼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戚品慧 住同上
上列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品慧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代理人  方勝新 住臺北市○○○路○段00000號15樓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被告兼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住同上
上列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清愿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方孟穎律師
被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號
被告兼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住同上
上列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根德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被告兼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鈴芳 住同上
上列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鈴芳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曾怡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被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告兼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住同上
上列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弘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黃雪鳳律師
      洪韻婷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住同上
被   告 胡懋麟 住同上
上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胡懋麟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俞樺律師
      謝當颺律師
被   告 元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
被告兼元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邱薏芸 住同上
上列元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邱薏芸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被   告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號5樓
被告兼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瑞瑜 住同上
上列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瑜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怡華 住同上
被   告 豐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
被告兼豐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秀文 住同上
上列豐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秀文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玉君 住同上
被   告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被告兼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住同上
上列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吳昭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律師
      許茹嬡律師
被   告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兼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振興 住同上
上列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興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李榮唐律師
複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被   告 允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2
被告兼允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辜林寶猜 住同上
上列允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辜林寶猜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被   告 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被告兼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曾淑婷Sylvia Tseng Shu Ting 住同上
上列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曾淑婷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黃紫旻律師
被   告 味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號
被告兼味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楊頭雄 住同上
上前列味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頭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被告兼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劉春旬 住同上
上列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春旬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被   告 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被告兼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意祥 住同上
被   告 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0號
被告兼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楊秀美 住同上
上列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意祥、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林楊秀美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被   告 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路00號
被告兼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葉文麗 住同上
上列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麗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哲 住同上
      謝琬琳 住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兼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住同上
上列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住同上 
被   告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區街0號1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林衛理 住同上
被   告 路孔明 住同上
上列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孔明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被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0樓
被告兼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春英 住同上
上列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春英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憲章 住同上
被   告 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龍潭鄉○○村○○○路000巷000
           弄0號
被告兼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蔡秀容 住同上
上列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蔡秀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市○○區○○路
           00號
被告兼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味淑珍 住同上
上列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味淑珍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被告兼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魯依華 住同上
上列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魯依華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尼奇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被告兼尼奇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吳孟芬 住同上
被   告 恒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區○路000號
被告兼恒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明義 住同上
上列尼奇國際有限公司、吳孟芬、恒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明義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被告兼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德夫 住同上
被   告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A棟
被告兼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住同上
上列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謝德夫、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陳威仁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花蓮市○○里○○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住同上
被   告 鍾榮吉 住同上
被   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頭城鎮○○路000巷0號
被告兼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住同上
上列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鍾榮吉、名牌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陳進原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 零叁佰肆拾叁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 有限公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 連帶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 公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 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 ,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捌拾肆萬零叁佰肆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 陸佰陸拾捌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 限公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連 帶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 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 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 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 捌拾玖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 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 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 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 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 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 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被告粉應與被告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連 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 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 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 料有限公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 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 因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 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零壹 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應就 上開給付與被告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被 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 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務消 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柒仟叁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被告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 肆佰肆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 公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 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 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 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被告尼奇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元,及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應就上開給付 與被告尼奇國際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 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 。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



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陸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八、被告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 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應就 上開給付與被告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 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 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 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 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九、被告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零 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應 就上開給付與被告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給 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 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付 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 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捌仟柒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被告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馬來西亞商食益 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賴俊 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 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 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本項 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執行執 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被告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 仟捌佰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



限公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 連帶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 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 或因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 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 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二、被告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元,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應就上 開給付與被告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被 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給付 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 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 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 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十三、被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陸 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給 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 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 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 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四、被告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 佰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 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宇昶國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 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 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 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 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 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五、被告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壹佰陸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 有限公司應就上開給付與被告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 有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 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務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 滅範圍內,同免其給付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 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六、被告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元,及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應就上開 給付與被告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 賴俊傑簡玲媛應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就上開給付負 連帶給付責任。上開任一被告為清償或因其他原因使債務 消滅時,其他被告於清償或債務消滅範圍內,同免其給付 責任。
本項上開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本項上開被告於假 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十七、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十八、訴訟費用由被告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萃研工坊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景岳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華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尼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 限公司、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車股份有限公司、宇昶國際 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威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牌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百分之一,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賴俊傑簡玲媛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粉各依前 開應負連帶給付之範圍與前開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被告連帶 負擔之;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如『 附表A-1』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B1-1~B1-34、B3 -1』所載之金額,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如『附表A-2』之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如『附表B2-1、B3-1』所載之金額,並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等語,嗣於訴訟繫屬中,聲明變更如下述,又追加共同被告 ,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 許。
二、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撤回起訴時所列之被告蒙帝那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羅昱生、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負責人林秦葦、欣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吳 麗玉、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許清祥(與光 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部分)。
三、按「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 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 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 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 金會為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所定之消費者保護團 體,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同法第50條規定之消費者損害賠 償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法人登記書、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 書、新北市政府101年3月15日北府法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101年3月15日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據(見原證3至5,另置本院卷外)。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 條第1項規定,應以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 受害,並受讓20人以上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始有以自 己名義提起訴訟之權利。經查,於本事件中,原告所受讓之 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對象即被告,並未均各達20人以 上,然上開法條所謂同一之原因事件,應以各消費者所主張 受損害之原因事實為準。而本事件中,消費者所主張其消費 所受損害之原因事實乃因其所消費之商品內摻有塑化劑,雖 各別消費者購用不同被告所生產製造或販售之商品,但因產 品內所摻塑化劑均分別來自於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或賓漢 香料化學有限公司所供應之原料,參諸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 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則原料提供廠商 即自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或有與 銷售與消費者之商品生產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可能,是以



,判斷本件原告是否業已受讓超過20人以上之消費者損害賠 償請求權,就本事件而言,自應以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之 原料供應商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其所供應之摻有塑化劑之商品範圍而定,而不以各別商品生 產製造商所銷售商品之消費者人數而定,是以本件分別就含 有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等二公司 所銷售之塑化劑之商品範圍之消費者人數觀之,均各已超過 20人以上,故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 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應屬合法。至於原告未提出將請 求權讓與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書者,原告本無代該 部分請求權人起訴向被告起訴請求之權利,但仍將該部分請 求權人之請求列入本件訴訟中之請求,僅該部分之訴為無理 由,尚無涉及程序上是否合法問題。
四、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胡懋麟,嗣變 更為陳昭義;被告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原為鍾榮吉,嗣變更為李復興;被告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路孔明,嗣變更為林衛理;業經其 各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又被告昱伸香料有限 公司、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 開始清算程序,因該二被告均屬有限公司組織,除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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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萃研工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