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高陳阿愛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黃育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劉宇哲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惠美、高淑真、高奇平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49,996 元,惟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
㈠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聲明,請求先位訴之聲明為「兩造就
被繼承人高國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
割分法如附表五所示」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為356,884,255元。
㈡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聲明,請求備位訴之聲明為「⑴被告
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0,897,184元。⑵兩造就被繼
承人高國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分
法如附表六所示」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為343,014,681元。
㈢綜上,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顯較原告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高,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據先位之價額核算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053元,惟原告已繳納1,349
,996元,是以原告尚欠繳裁判費1,520,057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