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0年度,24號
PCDV,100,重家訴,24,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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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高陳阿愛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黃育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劉宇哲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惠美高淑真高奇平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49,996 元,惟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
 ㈠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聲明,請求先位訴之聲明為「兩造就
  被繼承人高國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
  割分法如附表五所示」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為356,884,255元。
 ㈡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聲明,請求備位訴之聲明為「⑴被告
  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0,897,184元。⑵兩造就被繼
  承人高國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分
  法如附表六所示」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為343,014,681元。
 ㈢綜上,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顯較原告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高,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據先位之價額核算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053元,惟原告已繳納1,349
  ,996元,是以原告尚欠繳裁判費1,520,057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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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