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845號
PCDM,102,附民,845,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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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45號
原   告 林亦薔
被   告 林家賢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金生
上列被告林家賢林金生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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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