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02號
原 告 吳文杰
被 告 連振鴻
邱宏仁
黃議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