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58號
PCDM,102,訴,558,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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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松萄
      潘全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裕勝律師
本件被告吳松萄潘全榮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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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