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松萄 潘全榮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梁裕勝律師本件被告吳松萄、潘全榮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