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燕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燕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二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尹燕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其所供述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涉及另案被告余忠恩有無與其 共同販賣海洛因,在釐清此部分待證事實前,應認該2 人有 串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裁定執行羈 押在案。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於102 年10月18日屆滿,而經本院 於102 年10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檢察官雖業於102 年8 月 9 日就被告尹燕忠與另案被告余忠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 犯行追加起訴,且該2 人均已坦承犯罪,並經本院於102 年 10月9 日辯論終結,而無串證之虞,惟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考量涉及重罪之人基於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有相 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