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422號
PCDM,102,聲,4422,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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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威啟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威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威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5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威啟前因①竊盜案件(二罪)、②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 二月、二月、三月確定;又因③搶奪案件(二罪)、④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 徒刑八月、八月、三月確定;及因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易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01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復因⑥施用第一級毒品、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訴字第3237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 ,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434 號刑事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上開編號①至⑦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受刑 人再因⑧竊盜案件(二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890 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確定;及因⑨施用 第一級毒品、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 字第792 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此 部分編號⑦至⑩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874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 共計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受刑人於99年10月1 日送監執 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5 月31日,累進縮刑88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3 月4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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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