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春中
被 告 陳小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
執聲沒字第8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春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春中因被告陳小燕偽造文書案 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具保人林春中因被告陳小燕偽造文書案件,經 依聲請人指定,出具保證金50,000元後,經聲請人將被告釋 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16 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住、居所函知具保人 通知被告遵期於上開期日到案接受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被告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被 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送達證書3 紙 、通知2 紙、拘票及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 匿中,尚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