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190號
PCDM,102,聲,4190,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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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世心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世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蕭世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共計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 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世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 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 年9 月17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103 年9 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 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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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