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186號
PCDM,102,聲,4186,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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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汶吉 (原名顏良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汶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顏汶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 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顏汶吉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分別以 101年度簡字第2166號、101年度簡字第4185號、101 年度簡字第5337號等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 、5月確定在案,上開 3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 第47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65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 5月確定;另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 簡字第9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2罪 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8月14日 入監接續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 1月1日。現於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2年10月11 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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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