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6667號
PCDM,102,簡,6667,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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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義
選任辯護人 林秀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6898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102 年度訴字第1821號) ,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信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潘信義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銀勝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勝公司)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該 公司業務之經營,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 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於民國100 年7 月至12 月間,銀勝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通僑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通僑公司)等11家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幫助前開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虛偽填製如附 表所示之通僑公司等11家營業人為買受人、銷售額總計新臺 幣(下同)30,360,886元、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47紙 ,交付予通僑公司等11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而前開 11家營業人取得該等統一發票後,全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稅額,潘信義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前開11家營業人逃 漏應繳納之營業稅額共計1,518,04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證據:
㈠被告潘信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黃順發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詹木松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2 年1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營業人取得銀勝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銀勝公司涉嫌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銀勝公司營業稅稅籍查 詢資料、銀勝公司100 年度申報書查詢資料、銀勝公司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銀勝 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公司係以營利事業為目的之私法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



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 責人,對於公司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 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 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 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 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 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 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 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 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㈡查被告於上述時間擔任銀勝公司之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第 47條所稱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71 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罪。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 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 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審諸 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其開具不實 統一發票已屬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則其所為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 ,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既仍有部分重疊 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 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 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 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應可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該當 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之二罪構成要件,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僅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銀勝公司實際負責人



,不思以正途經營業務,為圖私利,虛開發票供他人逃漏高 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 稽徵體制,所為實屬可議,應予非難;次參其另案因虛開發 票,分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78、1917號、同年度重訴字 第2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42 號、101 年 度審簡字第439 、152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 字第1169號判刑在案,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雖未構成累犯,惟足徵其本件所為顯非偶發個案之 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復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 以經營餐廳為業、已婚、有母親及3 名子女需扶養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及本件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 額非少,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於100 年11月至12月 間,銀勝公司無向天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秤公司)進貨 之事實,竟基於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 向天秤公司取得該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合計3 紙,並在銀勝 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銀勝公司有上開 進項金額合計為10,204,740元,稅額共計510,237 元,再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而行使之,因此逃漏營業稅合 計510, 23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 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語。
㈡惟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 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以構成該 條之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988號、95年度台上字第 486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銀勝公司於被告涉案期間, 其於100 年11月、12月取得天秤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不實發 票,經計算該公司各期實際逃漏稅後,營業稅部分尚無實際 逃漏稅額乙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2 年1 月29 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銀勝公司扣除虛報 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各1 紙附存卷可據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他字第279 號卷第54頁 、第58至59頁),揆諸前揭說明,銀勝公司尚無何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所載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可言。另刑法第215 條所 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



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 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 ,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縱將天秤公司不實之進 項金額虛列於銀勝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而 持向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亦非屬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行為,亦無從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甚明。 ㈢綜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罪,均無從 認被告成立上開罪名;此外,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此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 此部分之犯行,與被告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間,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君 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 │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號│ │ │) │ │ │) │ │
├─┼──────┼──┼─────┼─────┼──┼─────┼─────┤
│ 1│通僑公司 │ 5│ 2,939,040│ 146,952│ 5│ 2,939,040│ 146,952│
├─┼──────┼──┼─────┼─────┼──┼─────┼─────┤
│ 2│廣地營造有限│ 1│ 3,206,476│ 160,324│ 1│ 3,206,476│ 160,324│
│ │公司 │ │ │ │ │ │ │
├─┼──────┼──┼─────┼─────┼──┼─────┼─────┤
│ 3│臣育有限公司│ 1│ 1,146,000│ 57,300│ 1│ 1,146,000│ 57,300│
│ │ │ │ │ │ │ │ │
├─┼──────┼──┼─────┼─────┼──┼─────┼─────┤
│ 4│起億國際有限│ 11│ 4,742,330│ 237,117│ 11│ 4,742,330│ 237,117│
│ │公司 │ │ │ │ │ │ │
├─┼──────┼──┼─────┼─────┼──┼─────┼─────┤
│ 5│佳展裝璜工程│ 1│ 950,000│ 47,500│ 1│ 950,000│ 47,5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6│擎順工程有限│ 10│ 5,000,000│ 250,000│ 10│ 5,000,000│ 250,000│
│ │公司 │ │ │ │ │ │ │
├─┼──────┼──┼─────┼─────┼──┼─────┼─────┤
│ 7│詠程工業股份│ 4│ 2,027,500│ 101,376│ 4│ 2,027,500│ 101,376│
│ │有限公司 │ │ │ │ │ │ │
├─┼──────┼──┼─────┼─────┼──┼─────┼─────┤
│ 8│華源開發股份│ 3│ 2,000,000│ 100,000│ 3│ 2,000,000│ 100,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9│環豐國際有限│ 10│ 8,000,000│ 400,000│ 10│ 8,000,000│ 400,000│
│ │公司 │ │ │ │ │ │ │
├─┼──────┼──┼─────┼─────┼──┼─────┼─────┤
│10│萬宇興業有限│ 1│ 349,540│ 17,477│ 1│ 349,540│ 17,477│
│ │公司 │ │ │ │ │ │ │
├─┼──────┼──┼─────┼─────┼──┼─────┼─────┤
│11│翔合化合物半│ 6│ 5,001,766│ 250,089│ 6│ 5,001,766│ 250,089│
│ │導體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小計 │ 53│35,362,652│ 1,768,135│ 53│35,362,652│ 1,768,135│
├─┼──────┼──┼─────┼─────┼──┼─────┼─────┤
│ │減:銷貨退回│ 6│ 5,001,766│ 250,089│ 6│ 5,001,766│ 250,089│
│ │及折讓 │ │ │ │ │ │ │
├─┼──────┼──┼─────┼─────┼──┼─────┼─────┤
│ │合計 │ 47│30,360,886│ 1,518,046│ 47│30,360,886│ 1,518,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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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臣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