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玉書
選任辯護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731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係分住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 0 號12樓、13樓之鄰居,甲○○因自認受乙○○一家之噪音 之騷擾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四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加害乙○○或其子生命、身 體之肢體動作或言語恫嚇乙○○,使乙○○因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業已於102 年9 月23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及被告、 告訴人所居住社區總幹事黎新元、執勤警衛許丕德等人所製 作之警衛執勤日報表,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中皆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乙○○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警衛執勤日 報表二冊、被告控制電梯畫面照片一幀、告訴人所製作之譯 文三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三片暨檢察事務官勘驗光 碟筆錄(內含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一份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上開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據此,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先後四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安全罪。 。其所犯上開四次恐嚇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二)本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係因上大夜班之被告 誤認遭到告訴人一家之噪音騷擾而無法妥適休息,導致情緒 失控而未能理性思考,其以前揭語詞、動作恫嚇告訴人之犯 罪手段,造成告訴人心理所受之威脅及恐懼程度匪淺,暨被 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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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被告恐嚇之肢體動作及言語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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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民國101 │新北市林口│被告於左揭時間,告訴人搭乘電梯下樓│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 │年10月10│區文化二路│時,先行按住電梯,朝告訴人吹哨子,│,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日8時26 │1段240之1 │復持榔頭作勢要攻擊告訴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分許 │號12樓電梯│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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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2年1月│被告位於新│1.「我祝你絕子絕孫,我要讓你絕子絕│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 │10日6時 │北市林口區│ 孫。」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54分許 │文化二路1 │2.「我要你二個兒子絕子絕孫。」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 │段240之1號│3.「法律沒有辦法制裁你們,我會為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樓之住處│ 區清理門戶」 │ │
│ │ │內 │4.「我人已經找好了,等著棺材收屍。│ │
│ │ │ │ 」 │ │
│ │ │ │5.「我人已經找好了,你就該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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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2年2月│同上 │1.「祖宗十八代絕子絕孫,幹,乙○○│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 │16日7時 │ │ 絕子絕孫,你的兒子叫黃譯霆對不│,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26分許 │ │ 對,黃譯霆我會讓他意外死亡,等│,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著啊,黃譯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我要黃譯霆出車禍死亡啦,王八蛋│ │
│ │ │ │ ,黃譯霆出車禍死亡。我要讓他意│ │
│ │ │ │ 外死亡啦,王八蛋,我會讓黃譯霆│ │
│ │ │ │ 出車禍死亡。」 │ │
│ │ │ │3.「我要黃譯霆出車禍死亡啦,13樓聽│ │
│ │ │ │ 到沒有。」 │ │
│ │ │ │4.「黃譯霆出車禍死亡,我會讓他出車│ │
│ │ │ │ 禍死亡。13樓的雜碎聽到沒有,等│ │
│ │ │ │ 著啦。13樓我要讓你的兒子出車禍│ │
│ │ │ │ 死亡啦,13樓的雜碎聽到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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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2年2月│同上 │1.「13樓的雜碎,你的兒子讀4年11班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 │19日21時│ │ 對不對,4年11班,4年11班聽到沒│,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43分許 │ │ 有,我會讓你的兒子死翹翹啦。」│,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2.「13樓的雜碎,你的兒子讀4年11班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啦,聽到沒有,我會去找他,王八│ │
│ │ │ │ 蛋。4年11班啦,你以為查不出來 │ │
│ │ │ │ 哦,幹,我會讓他意外死亡啦。」│ │
│ │ │ │3.「我會讓你兒子死翹翹,雜碎,4年 │ │
│ │ │ │ 11班啦,聽到沒有,13樓的雜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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