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源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楊景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22
9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永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永源前受雇於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鼎公司),並自民國100 年3 月間起,經派駐至址設臺北 市○○區○○路000 巷00號至18號之關渡水京社區擔任總幹 事一職,負責整理該社區之帳目明細、收取住戶繳納之管理 費以及支付協力廠商相關保養維修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 犯意,自其派駐上開社區擔任總幹事後之某日起至101 年2 月13日止,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向該社區住戶收取管理 費或自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北投關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 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及應支付予協力廠商之款項後,未 全數存入前揭帳戶或持以辦理定期存款及支付予協力廠商, 反而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828,856 元均侵 占入己。嗣其於101 年2 月15 日 將自行繕打之失職報告書 交予大鼎公司派駐關渡水京社區之某晚班保全員並表示欲離 職之意後,即避不見面,經大鼎公司派員前往清查該社區之 相關收支記錄後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鼎公司告發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永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告發 代理人張建興於偵查中指述明確,復據證人即大鼎公司協理 萬麗妃、關渡水京社區財務委員李秀霞、劉秋蘭、主任委員 康仁益、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大機電公司) 業務張小年、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嘉公司)業務
主管楊遠愷、旺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旺達水電公司) 負責人吳三六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大鼎公司與關渡水京 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之委託管理契約書1 份、被告出具之失 職報告書1 件、大鼎公司提出之關渡水京社區領取社區管理 費明細1 紙及所附關渡水京管理委員會付款申報表暨粘貼之 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工程估價單)5 份、大鼎 公司出具之請款申報書1 份、永大機電公司出具之催款函1 份、弘舍家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弘舍公司)出具之申請書 1 份、友嘉公司101 年4 月13日101 友(電)字第0401號函 暨檢附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保養紀錄表各1 份、旺達水電公 司出具之工程估價單5 份、工程請款單1 份、關渡水京社區 管理委員會101 年2 月管理費收入日報表2 份、管理費明細 表57紙、收款日報表代傳票1 份、101 年1 月管理費收入日 報表5 份、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5 份、100 年度已收無 收據部分明細1 份、100 年度各月份收支項目查核表12份、 北投關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1 份、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1 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9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關 渡水京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件、玉山銀行個人金融 事業處102 年3 月8 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 關渡水京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件、102 年4 月24日玉山個 (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 件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三、查被告受大鼎公司指派至關渡水京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 責整理該社區之帳目明細、收取住戶繳納之管理費以及支付 協力廠商相關保養維修費用等業務,此據告發代理人張建興 於偵查中指陳明確,並有大鼎公司與關渡水京社區管理委員 會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書所附之行政人員配置及工作項目表1 紙在卷足憑,其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自其駐派至關渡水京 社區擔任總幹事後之某日起至101 年2 月13日止,多次將業 務上所收取之管理費及經手之存款、應付貸款侵占入己等犯 行,均係利用其執行業務之機會為之,其犯罪時間極為密接 ,手法亦屬相同,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見其 主觀上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 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在,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業務侵占 罪。爰審酌被告受大鼎公司指派至關渡水京社區擔任總幹事 ,竟利用經手該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貨款等機會侵吞公款,金 額高達828,856 元,致使大鼎公司須依約賠付予關渡水京社 區及協力廠商,所為殊值非難,惟姑念其僅曾於74年間因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遭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以及於10 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外,別 無其他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 卷可查,平日素行原稱良好,兼衡其於案發後罹患左內頸動 脈剝離伴有左側大腦動脈梗塞,以致現仍存有右側肢體無力 及失語症等身體障礙,因而領有中度肢障之身心障礙手冊, 此有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影 本各1 件附卷可證,又其育有子女2 名,現年僅8 歲、5 歲 ,配偶則係越南籍,全戶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扶助之低收入 戶,亦有該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1 份在 卷足憑,是被告迄今雖未能償還大鼎公司代墊賠付予關渡水 京社區及協力廠商之款項,然其於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頗 具悔意,態度尚屬良好,衡以其上開身體及家庭狀況,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款 項│提領/收取日期│金 額│
├──┼─────────────┼───────┼─────┤
│ 1 │100 年度管理費 │100 年間 │117,064 元│
├──┼─────────────┼───────┼─────┤
│ 2 │100 年度收支項目差額 │100 年間 │ 7,213 元│
├──┼─────────────┼───────┼─────┤
│ 3 │旺達水電公司修繕A6住戶冷氣│100 年間 │ 39,600元│
│ │排水管之維修費用 │ │ │
├──┼─────────────┼───────┼─────┤
│ 4 │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 │100 年4 月11日│200,000 元│
│ │ │(自玉山銀行帳│ │
│ │ │戶提領) │ │
├──┼─────────────┼───────┼─────┤
│ 5 │旺達水電公司進行100 年度消│100 年10月11日│ 14,000元│
│ │防設備檢修申報之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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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旺達水電公司100 年11月份機│100 年12月12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7 │旺達水電公司100 年12月份機│101 年1 月3 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8 │旺達水電公司更換健身房馬桶│101 年2 月10日│ 1,170 元│
│ │蓋之維修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9 │旺達水電公司更換發電機電瓶│101 年2 月10日│ 300 元│
│ │水之維修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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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大鼎公司101 年1 月份保全管│101 年1 月31日│155,000 元│
│ │理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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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永大機電公司101 年1 月份電│101 年1 月31日│ 12,000元│
│ │梯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2 │弘舍公司垃圾清運服務費 │101 年1 月31日│ 4,000 元│
│ │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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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友嘉公司101 年1 月份停車設│101 年1 月31日│ 2,880 元│
│ │備定期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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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旺達水電公司101 年1 月份機│101 年1 月31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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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 年10月份、11月份、12月│101 年1 月1 日│ 50元│
│ │份及101 年1 月份管理費 │至同年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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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0 年12月份及101 年1 月份│101 年2 月1 日│124,165 元│
│ │、2 月份管理費 │至同年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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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0 年11月份、12月份及101 │101 年2 月10日│106,414 元│
│ │年1 月份、2 月份管理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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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8號3 樓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不詳 │ 30,000元│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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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828,8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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