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137號
PCDM,102,易,1137,2013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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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益 
具 保 人 李陳麗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陳麗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坤益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李陳麗月於民國102 年3 月28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 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 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 又被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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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