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廖晉榕
原 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林牡丹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葉坤澤
被 告 賴柏瑋
被 告 詹勝智
被 告 黃致豪
被 告 林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305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4日上午10時7 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廖晉榕
原 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葉坤澤
被 告 賴柏瑋
被 告 詹勝智
被 告 黃致豪
被 告 林志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廖晉榕
原 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葉坤澤
被 告 賴柏瑋
被 告 詹勝智
被 告 黃致豪
被 告 林志韋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四人願連帶給付原告廖晉榕新台幣(下同)伍萬元,連
帶給付原告葉育彬貳拾貳萬元,均於民國(下同)102 年10
月14日前給付,分別匯入原告廖晉榕臺北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內;原告葉育彬臺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二、原告二人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5號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廖晉榕
原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坤澤
被告 賴柏瑋
被告 詹勝智
被告 黃致豪
被告 林志韋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