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2年度,9號
PCDM,102,審附民移調,9,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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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廖晉榕
  原 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林牡丹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葉坤澤
  被 告  賴柏瑋
  被 告  詹勝智
  被 告  黃致豪
  被 告  林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305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4日上午10時7 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廖晉榕
  原 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葉坤澤
  被 告  賴柏瑋
  被 告  詹勝智
  被 告  黃致豪
  被 告  林志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廖晉榕
  原 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葉坤澤
  被 告  賴柏瑋
  被 告  詹勝智
  被 告  黃致豪
  被 告  林志韋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四人願連帶給付原告廖晉榕新台幣(下同)伍萬元,連
  帶給付原告葉育彬貳拾貳萬元,均於民國(下同)102 年10
  月14日前給付,分別匯入原告廖晉榕臺北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內;原告葉育彬臺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二、原告二人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5號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廖晉榕
              原告 葉育彬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坤澤
              被告 賴柏瑋
              被告 詹勝智
              被告 黃致豪
              被告 林志韋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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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