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70號
PCDM,102,審易,70,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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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43號
                         第69號
                         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峻
      盧漢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95
9 、13771 、15308 、16726 、17825 、19621 、20111 )及追
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0900 、17750 、20693 、20493 號)
,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坤峻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參罪(附表編號2 除外),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盧漢陽犯如附表編號2 、6 所示之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 實
一、蔡坤峻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減為 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8 月15日執行完畢;又於98 、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000 號 及99年度訴字第00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確定, 上開二罪刑經入監接續執行,於100 年5 月14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另盧漢陽曾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00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 確定(下稱甲案);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0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下稱乙案);再於99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0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下稱丙案);前開乙、丙案之罪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0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確定,並與甲案接續執行,已於101 年8 月13日執行完畢。 詎蔡坤峻已有犯罪習慣,因缺錢購買毒品施用,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2 、6 部分除外)所示時間、地 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以徒手、石頭或以其所有客觀 上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擊破器,竊得如附表所示財物(共計 22次);另盧漢陽亦因缺錢購買毒品施用,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附表2 所示時間、地點,以磚塊破壞車窗侵入車 內行竊之方式竊得如附表編號2 所示財物;又蔡坤峻、盧漢 陽及綽號「小林」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結夥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6 所示之時間地



點,由盧漢陽及「小林」在場把風,另由蔡坤峻下手以石頭 (起訴書誤載擊破器,詳後述)破壞車窗侵入車內行竊之方 式,結夥竊得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財物得手。嗣附表所示各 該所有或管領人潘○廷、范姜○嬌、廖○雄林○辰、許○ 玉、李○川陳○言張○凱、蕭○倢、吳○詩、王○曜、 戴○名、吳○江、林○融、劉○華、李○佳、許○耀、吳○ 達、黃○萍、詹○嘉、陳○泉黃○華、曾○彥、張○豪( 下稱潘○廷等24人)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 及採集現場遺留指紋、DNA ,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驗結果,發現與蔡坤峻相符,而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潘○廷等24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新莊、三重 、海山、蘆洲、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蔡坤峻盧漢陽(下稱被告2 人)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 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甚 詳,且互核相符,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潘○廷等24人於警詢 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案現場 勘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0000 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現場照片30張(附表編號1 部分) 、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附表編號2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監視器翻拍照片7 張(附表編號 3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紋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各1 份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共31張(附表編 號4 部分)、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份(附表編 號5 部分)、監視器翻拍照片18張(附表編號6 部分)、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 紙(附表編號7 部分)、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附表 編號8 部分)、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8 張(附表編號9 部



分)、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附表編號12部分)、監視器翻 拍照片16張(附表編號13部分)、現場照片4 張(附表編號 14部分)、監視器翻拍及現場照片共11張(附表編號15部分 )、監視器翻拍及現場照片共17張(附表編號16部分)、監 視器翻拍及現場照片共6 張(附表編號17部分)、監視器翻 拍及現場照片7 張(附表編號18部分)、監視器翻拍照片5 張(附表編號19部分)、現場圖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張、 現場及贓物照片共計16張(附表編號20部分)、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2 年6 月26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及現場照 片12張(附表編號21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2 年2 月 26日、6 月26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 書各1 份、現場照片1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紙(附表編號22、 23部分)在卷可資佐證。
二、查被告蔡坤峻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在警局被抓到的那幾條 ,有拿擊破器作案的不多,擊破器長得跟螺絲起子差不多, 整支大約10公分長,像是短的螺絲起子,是鐵製的,一部分 是塑膠,鐵製得部分大約5 、6 公分,塑膠的圓形部分大約 3 、4 公分長,起訴書附表編號4 是使用石頭破壞車窗,附 表編號6 是用石頭,我跟「小林」、盧漢陽三個人一起過去 偷的,「小林」姓什麼我不知道,他是盧漢陽的朋友,看起 來年紀大約40歲的男子,附表編號8 到12是用石頭,附表編 號14至16是用擊破器,附表編號17、18是用石頭,附表編號 19是擊破器,附表編號20是石頭,本件我使用的竊取工具為 剛才所陳述,我全部願意認罪等語;而被告盧漢陽於本院審 理中亦供稱:我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犯行認罪,另附表 編號6 部分,是我和蔡坤峻、「小林」一起過去,由蔡坤峻 用石頭破壞車窗竊取車內財物,這件我也願意認罪等語(見 本院卷第95頁) 。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蔡坤峻就附表編號4 部分係持木工工具破壞車窗侵入車內行竊,另被告蔡坤峻盧漢陽及綽號「小林」之人就附表編號6 部分係結夥持擊破 器破壞車窗侵入車內行竊,又被告蔡坤峻就附表編號8 至12 、17、20部分均係持擊破器破壞車窗侵入車內行竊;然被告 2 人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之行竊方式,皆稱係以石頭破 壞車窗侵入車內之方式行竊,已如前述,而檢察官就此部分 認定被告2 人係持木工工具或擊破器為行竊工具,容有誤會 ,併此敘明。
三、綜上,被告2 人之上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科刑:
一、查本件被告蔡坤峻自承用以行竊之擊破器係鐵製金屬材質, 其形狀為長約10公分之短型螺絲起子,且有把手可供人握取 操作,倘若持以揮刺擊打,顯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安 全,認具客觀上之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是核被告蔡坤峻 就附表編號1 、3 、4 、5 、7 至13、17、18、20至24所為 ,均係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蔡坤峻就附 表編號14、15、16、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起訴書就編號1 、3 至5 、7 至20所為,含混認係分別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嫌及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容有未明 ,附此敘明);被告被告盧漢陽就附表編號2 所為,係涉犯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蔡坤峻盧漢陽就附表 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 上加重竊盜罪,被告蔡坤峻盧漢陽與綽號「小林」就此部 分,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2 人 就上開竊盜或加重竊盜犯行,時間、地點有異,且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所列 各款,僅係竊盜罪之加重條件,核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併此敘明。復查被告2 人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刑案前科紀錄及 徒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憑,其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
二、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年,竟不思循正途圖謀生計,僅因 缺錢購毒即恣意為本件竊盜犯行(被告蔡坤峻竊取他人財物 共計23次、被告盧漢陽參與行竊2 次),另參酌被告2 人以 破壞車窗方式竊取車內財物,犯罪手段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另無視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不勞而獲之心態甚不可取, 惟念及被告2 人犯後坦承犯行,另考量被害人潘○廷等24人 所受財物損失,及被告2 人於宣判前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 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又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 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蔡坤峻前有 犯罪習慣,且本案自101 年9 月6 日起迄102 年5 月20日止 ,先後竊取財物共計23次,顯見其確有竊盜之犯罪習慣,且 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已如前述,僅藉 刑之執行尚不足以根絕其惡性,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治。
伍、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320 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 、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 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地 點│竊盜方法│ 竊 得 財 物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新臺幣) │ │
├──┼───┼────┼────┼────┼────────┼────────┤
│1 │潘○廷│101年11 │新北市板│以石頭破│車牌號碼000-00號│蔡坤峻犯竊盜罪,│
│ │ │月13日8 │橋區大觀│壞車窗侵│營業小客車內之對│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時45分許│路3段、 │入車內行│講機1 台(價值50│捌月。 │
│ │ │前之某時│溪崑二街│竊 │00元)、零錢500 │ │
│ │ │ │口 │ │元。 │ │
├──┼───┼────┼────┼────┼────────┼────────┤
│2 │范姜○│102年1月│新北市板│由盧漢陽│車牌號碼0000-00 │盧漢陽犯竊盜罪,│
│ │嬌 │4日13時 │橋區龍泉│以磚塊破│號自小客車內之無│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1分許前│街55巷內│壞車窗侵│線電主機1 台(價│捌月。 │
│ │ │之某時 │第6號停 │入車內行│值1 萬5000元)。│ │
│ │ │ │車格 │竊 │ │ │
├──┼───┼────┼────┼────┼────────┼────────┤
│3 │廖○雄│102年1月│新北市三│趁鑰匙未│車牌號碼000-000 │蔡坤峻犯竊盜罪,│
│ │ │7日7時許│重區中正│拔之際乘│號重型機車1 輛(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前之某時│北路220 │機竊取 │價值2 萬元,已尋│柒月。 │
│ │ │ │號前 │ │獲) 。 │ │
├──┼───┼────┼────┼────┼────────┼────────┤
│4 │林○辰│102年1月│新北市新│持石頭(│車牌號碼000-00號│蔡坤峻犯竊盜罪,│
│ │ │20日7時 │莊區中港│起訴書誤│自小客車內之無線│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前之某│平面停車│載木工工│電車機面板(價值│捌月。 │
│ │ │時 │場 │具)破壞│3500元)零錢1000│ │
│ │ │ │ │車窗侵入│元。 │ │
│ │ │ │ │車內行竊│ │ │
├──┼───┼────┼────┼────┼────────┼────────┤
│5 │許○玉│102年3月│新北市新│趁鑰匙未│車牌號碼000-00 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15日6時 │莊區復興│拔之際乘│號重型機車1 輛、│累犯,處有期徒刑│
│ │ │50分許前│路2段 │機竊取 │1 雙皮鞋、零錢(│柒月。 │
│ │ │之某時 │中華電信│ │機車已尋獲。 │ │
│ │ │ │外之圍牆│ │ │ │
├──┼───┼────┼────┼────┼────────┼────────┤
│6 │李○川│102年3月│新北市林│由蔡坤峻│車牌號碼0000-00 │蔡坤峻犯結夥竊盜│
│ │ │28日14時│口區文化│、盧漢陽│號自小客車內之無│罪,累犯,處有期│
│ │ │30分許前│三路1段 │及綽號「│線電面板(價值 │徒刑玖月。 │
│ │ │之某時 │358號旁 │子林」男│6000元)、現金 │ │
│ │ │ │82號停車│子結夥以│2000元 │盧漢陽犯結夥竊盜│




│ │ │ │格 │石頭(起│ │罪,累犯,處有期│
│ │ │ │ │訴書誤載│ │徒刑玖月。 │
│ │ │ │ │持擊破器│ │ │
│ │ │ │ │)破壞車│ │ │
│ │ │ │ │窗侵入車│ │ │
│ │ │ │ │內行竊 │ │ │
├──┼───┼────┼────┼────┼────────┼────────┤
│7 │陳○言│102年3月│新北市淡│趁鑰匙未│車牌號碼000-00 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28日14時│水區大忠│拔之際乘│號重型機車1 輛(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前之某│街115號 │機竊取 │價值6 萬元,已尋│柒月。 │
│ │ │時 │前 │ │獲) 。 │ │
├──┼───┼────┼────┼────┼────────┼────────┤
│8 │張○凱│102年4月│新北市新│以石頭(│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1日12時 │莊區幸福│起訴書誤│號自小客車皮包內│累犯,處有期徒刑│
│ │ │33分許前│路765號 │載持擊破│之身分證1張 、健│捌月。 │
│ │ │之某時 │ │器)破壞│保卡1 張、中國信│ │
│ │ │ │ │車窗侵入│託信用卡2 張、美│ │
│ │ │ │ │車內行竊│國運通信用卡1 張│ │
│ │ │ │ │ │、玉山銀行提款卡│ │
│ │ │ │ │ │1 張、彰化銀行提│ │
│ │ │ │ │ │款卡1 張。 │ │
├──┼───┼────┼────┼────┼────────┼────────┤
│9 │蕭○倢│102年4月│新北市新│以石頭(│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2日17時 │莊區民安│起訴書誤│號自小客車皮包內│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3分許前│路127號 │載持擊破│之現金3000 元 、│捌月。 │
│ │ │之某時 │ │器)破壞│中國信託信用卡、│ │
│ │ │ │ │車窗侵入│玉山銀行金融卡、│ │
│ │ │ │ │車內行竊│身分證、健保卡各│ │
│ │ │ │ │ │1 張。 │ │
├──┼───┼────┼────┼────┼────────┼────────┤
│10 │吳○詩│102年4月│新北市林│以石頭(│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3日16時 │口區公園│起訴書誤│號自小客車皮包內│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0分許前│路與仁愛│載持擊破│之加拿大護照2 本│捌月。 │
│ │ │之某時 │路口停車│器)破壞│、渣打信用卡1 張│ │
│ │ │ │格 │車窗侵入│、合作金庫信用卡│ │
│ │ │ │ │車內行竊│1張 、健保卡4 張│ │
│ │ │ │ │ │、居留證明1 本、│ │
│ │ │ │ │ │加拿大信用卡TD │ │
│ │ │ │ │ │BANK信用卡1 張、│ │
│ │ │ │ │ │小孩加拿大出生證│ │




│ │ │ │ │ │明1 張、金石堂書│ │
│ │ │ │ │ │局會員卡1 張(共│ │
│ │ │ │ │ │計價值8000元)。│ │
├──┼───┼────┼────┼────┼────────┼────────┤
│ 11 │王○曜│102年4月│新北市林│以石頭(│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3日16時 │口區公園│起訴書誤│號自小客車內包包│累犯,處有期徒刑│
│ │ │30分許前│路103號 │載持擊破│1 個、鑰匙2把 、│捌月。 │
│ │ │之某時 │旁60號停│器)破壞│手機行動電源1 個│ │
│ │ │ │車格 │車窗侵入│(共計價值500 元│ │
│ │ │ │ │車內行竊│)。 │ │
├──┼───┼────┼────┼────┼────────┼────────┤
│12 │戴○名│102年4月│新北市新│以石頭(│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15日16時│莊區中港│起訴書誤│號自小客車包包內│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0分許前│國小第6 │載持擊破│之筆記型電腦、護│捌月。 │
│ │ │之某時 │號停車格│器)破壞│照1 個、台胞證1 │ │
│ │ │ │ │車窗侵入│張、台幣3000元、│ │
│ │ │ │ │車內行竊│人民幣500 元、港│ │
│ │ │ │ │ │幣100 元等物。 │ │
├──┼───┼────┼────┼────┼────────┼────────┤
│13 │吳○江│102年4月│新北市新│趁車門未│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25日11時│莊區忠孝│鎖侵入車│號自小客車公事包│累犯,處有期徒刑│
│ │ │35分許 │街13號前│內行竊 │內支票10 張 ,面│柒月。 │
│ │ │ │ │ │額共計1 萬5000元│ │
│ │ │ │ │ │。 │ │
├──┼───┼────┼────┼────┼────────┼────────┤
│14 │林○融│102年4月│新北市新│持擊破器│車牌號碼000-0000│蔡坤峻犯攜帶兇器│
│ │ │25日11時│莊區建國│破壞車窗│號自小客車公事包│竊盜罪,累犯,處│
│ │ │48分許前│一路50號│侵入車內│內之公司文件、手│有期徒刑拾月。 │
│ │ │之某時 │前 │行竊 │機、富邦銀行信用│ │
│ │ │ │ │ │卡、玉山銀行信用│ │
│ │ │ │ │ │卡各1 張、隨身碟│ │
│ │ │ │ │ │2 個、行照1 張(│ │
│ │ │ │ │ │共計價值1 萬3000│ │
│ │ │ │ │ │元)。 │ │
├──┼───┼────┼────┼────┼────────┼────────┤
│15 │劉○華│102年5月│新北市新│持擊破器│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攜帶兇器│
│ │ │3日14時 │莊區幸福│破壞車窗│號自小客車包包、│竊盜罪,累犯,處│
│ │ │50分許 │路24號前│侵入車內│手機(共計價值 │有期徒刑拾月。 │
│ │ │ │ │行竊 │2000元)。 │ │
├──┼───┼────┼────┼────┼────────┼────────┤




│16 │李○佳│102年5月│新北市三│持擊破器│車牌號碼00-0000 │蔡坤峻犯攜帶兇器│
│ │ │7日10時5│重區光復│破壞車窗│號自小客車包包內│竊盜罪,累犯,處│
│ │ │分許前之│路1段68 │侵入車內│之皮夾1 個、居留│有期徒刑拾月。 │
│ │ │某時 │巷64號前│行竊 │證、健保卡、汽機│ │
│ │ │ │ │ │車駕照、機車行照│ │
│ │ │ │ │ │、兆豐銀行提款卡│ │
│ │ │ │ │ │、合作金庫提款卡│ │
│ │ │ │ │ │各1 張、外勞健保│ │
│ │ │ │ │ │卡2 張、現金3500│ │
│ │ │ │ │ │元、鑰匙1串 。 │ │
├──┼───┼────┼────┼────┼────────┼────────┤
│17 │許○耀│102年5月│新北市新│以石頭(│車牌號碼00-0000 │蔡坤峻犯竊盜罪,│
│ │ │8日12時 │莊區復興│起訴書誤│號自小客車內之I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7分許 │路3段27 │載持擊破│PAD 1 台(價值1 │捌月。 │
│ │ │ │號 │器)破壞│萬5000元)。 │ │
│ │ │ │ │車窗侵入│ │ │
│ │ │ │ │車內行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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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吳○達│102年5月│新北市五│以石頭破│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竊盜罪,│
│ │ │10日15時│股區成泰│壞車窗侵│號自小客車公事包│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0分許 │路1段230│入車內行│內之平板電腦1 台│捌月。 │
│ │ │ │號 │竊 │、身分證、駕照、│ │
│ │ │ │ │ │渣打銀行金融卡、│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 │
│ │ │ │ │ │卡各1 張(價值3 │ │
│ │ │ │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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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黃○萍│102年5月│新北市新│持擊破器│車牌號碼0000 -00│蔡坤峻犯攜帶兇器│
│ │ │15日16時│莊區昌隆│破壞車窗│號自小客車內之手│竊盜罪,累犯,處│
│ │ │40分許前│街與中華│侵入車內│機1 支(價值2 萬│有期徒刑拾月。 │
│ │ │之某時 │路單行道│行竊 │5000元)。 │ │
│ │ │ │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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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詹○嘉│102年5月│新北市新│以石頭(│車牌號碼00-0000 │蔡坤峻犯竊盜罪,│
│ │ │20日21時│莊區建中│起訴書誤│號自小客車公事包│累犯,處有期徒刑│
│ │ │50分許前│街48巷口│載持擊破│內IPAD 21 台、菸│捌月。 │
│ │ │之某時 │ │器)破壞│1 包、零錢21元、│ │
│ │ │ │ │車窗侵入│普拿疼2 顆、文具│ │
│ │ │ │ │車內行竊│包1 個、筆記本1 │ │
│ │ │ │ │ │個。(價值24213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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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陳○泉│101 年9 │新北市三│以石頭破│車用無線電1 組(│蔡坤峻犯竊盜罪,│
│ │ │月6 日23│重區環河│壞車窗侵│價值900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時40分許│路與泉洲│入車內行│ │捌月。 │
│ │ │前之某時│街口 │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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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黃○華│101年11 │新北市中│以石頭破│筆記型電腦1 台、│蔡坤峻犯竊盜罪,│
│ │ │月16日5 │和區中正│壞車窗侵│手提袋1 只及現金│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時許 │路559 號│入車內行│2700元 │捌月。 │
│ │ │ │前 │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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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曾○彥│101 年12│新北市新│趁鑰匙未│車牌號碼000-000 │蔡坤峻犯竊盜罪,│
│ │ │月25日20│莊區中華│拔之際乘│號普通輕型機車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時許 │路159 號│機竊取 │ │柒月。 │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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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張○豪│102 年5 │新北市三│以石頭破│張○豪所有皮包內│蔡坤峻犯竊盜罪,│
│ │ │月18日13│重區中興│壞車窗侵│之信用卡4 張、提│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時許 │北街42巷│入車內行│款卡1 張、身分證│捌月。 │
│ │ │ │口 │竊 │、駕照各1 張、鑰│ │
│ │ │ │ │ │匙及現金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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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