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2年度,35號
PCDM,102,審交附民移調,35,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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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李珠菁
  被 告  廖梓程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沈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號因102 年度審交易
字第9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上午9 時7 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李珠菁
  被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沈寶玲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李珠菁
  被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沈寶玲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金),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9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李珠菁
           被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沈寶玲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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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