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2年度,25號
PCDM,102,審交附民移調,25,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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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孫玉麟
  原 告 孫玉緯
  被 告 吳喬凱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5號因102 年度審交易
字第259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5日中午12時3 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孫玉麟
  原 告  孫玉緯
  被 告  吳喬凱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孫玉麟
  原 告  孫玉緯
  被 告  吳喬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共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於民國
  102 年10月15日給付現金完畢,由原告二人收受無誤,不另
  給據。
二、原告二人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259 號案件之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孫玉麟
              原  告 孫玉緯
              被  告 吳喬凱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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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