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12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3時58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柯欽文願於102 年10月14日下午8 時前給付原告
即被告欒祐全新台幣捌仟元現金,兩造同意以新北市○○區
○○路000號為交付現金地點。
二、兩造均同時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23 號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