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2年度,24號
PCDM,102,審交附民移調,24,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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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12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3時58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柯欽文願於102 年10月14日下午8 時前給付原告
  即被告欒祐全新台幣捌仟元現金,兩造同意以新北市○○區
  ○○路000號為交付現金地點。
二、兩造均同時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23 號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欒祐全
              原告即被告 柯欽文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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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