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13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7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理賠金),被告林爾部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5日給
付原告林金城壹萬元,於102 年11月至103 年6 月,每月15
日,每月給付原告林金城伍仟元,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
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爾部並同意另再加付原
告林金城貳萬伍仟元,原告林金城同意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
交易字第13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