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2年度,11號
PCDM,102,審交附民移調,11,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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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13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7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理賠金),被告林爾部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5日給
  付原告林金城壹萬元,於102 年11月至103 年6 月,每月15
  日,每月給付原告林金城伍仟元,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
  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爾部並同意另再加付原
  告林金城貳萬伍仟元,原告林金城同意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
  交易字第13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金城
              被  告 林爾部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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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