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2年度,23號
PCDM,102,交重附民,23,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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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蔡政澔
兼法定代理人 曾佳文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謝東辰(原名謝友棠)
上列被告謝東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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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