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2年度,4410號
PCDM,102,交簡,4410,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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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4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4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國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 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 之安全,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4毫克,已逾法 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仍騎乘機車行 駛於道路上,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及幸未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重大損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817號
被 告 黃國緯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緯於民國102年9月6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巷0弄0號2樓居處飲酒後,仍於翌(7)日9時30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欲至新北市新莊區拜訪客戶, 嗣於同(7)日10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34MG/L,始悉 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國緯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自白,(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測試單黏貼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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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