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青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10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楊青瑋明知其駕駛執照已因酒醉駕車而 吊扣,竟仍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1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搭載1 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外籍女子 ,沿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往中和路方向行駛,行經景新街與 華南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應遵守交通號誌指示行駛,且依當時天氣 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逕顧與後座外籍女子聊 天而疏未注意路口燈號管制情況,紅燈仍貿然直行,因而不 慎撞擊江玉山所騎乘沿華南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右側,致江玉山人車倒地而受有頸部外 傷、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詎楊青瑋於肇事後明知江玉山已受 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江玉山施以適當必要之救 助,亦未待警員到場處理,旋即牽機車逃離現場。因認被告 楊青瑋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 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於102 年8 月15日經發現死亡,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海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