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張長巡 張尚模 張良村 張道衍 張尚甲 張尚欽原告兼前列六位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溪霖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祭祀公業張國鼎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說明被告祭祀公業張國鼎之組織是否為法人,若是,請提 出法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若為非法人團體, 亦請表明組成員為何人、有無獨立財產、事務所或營業所及 有無代表人或管理人,並補正得以確認被告組織型態、設立 地址、名稱、管理人姓名之相關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確認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及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 訟狀所載之張林達雄之身分究竟是否為追加原告之一,抑或 僅為追加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之訴訟代理人,10 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是否誤列張林達雄為追加原告?另上 開2份書狀所載編號「25」之原告「張尚欽」與原本民事起 訴狀所載編號「6」之原告張尚欽是否同一人,102年8月15 日民事更正狀及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是否誤列?三、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所載之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 人張美代、張柑、張準及張菊等人,該書狀是否追加張美代 、張柑、張準及張菊等人為原告?四、本件原由原告張長巡、張尚模、張良村、張道衍、張尚甲、 張尚欽及張溪霖起訴,並由原告張長巡、張尚模、張良村、 張道衍、張尚甲、張尚欽等人委任原告張溪霖為訴訟代理人 ,然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及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 狀均未有追加原告張林達雄、張肇偉、張宗瑋、張東遠、張 駿紳、張良裕、張良振、張良興、張良閔、張良得、張志鴻 、張偉忠、張名彰、張道憲、張良訓、張良山、張良鎮、張 尚禮、張良靜、張良福、張益良、張國勳、追加原告張尚雨 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張柑、張準及張菊之簽名、蓋章或其 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 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所載 追加原告張林達雄、張肇偉、張宗瑋、張東遠、張駿紳、張 良裕、張良振、張良興、張良閔、張良得、張志鴻、張偉忠 、張名彰、張道憲、張良訓、張良山、張良鎮、張尚禮、張 良靜、張良福、張益良、張國勳暨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 訟狀所載追加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張柑、張準 及張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 任狀(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於102年9月23日民事 承受訴訟狀當事人欄已列載張林達雄為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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