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生發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宏保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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