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沈秀密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軍毛巾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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