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44號
CHDV,102,補,544,201310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王賜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坤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