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25號
CHDV,102,補,525,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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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姚文隆
聲 請 人 姚才池
聲 請 人 姚水來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至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
費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調解成立,聲請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
  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計繳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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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