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嘉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立仁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於補充證物狀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