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26號
CHDV,102,補,426,2013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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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嘉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立仁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於補充證物狀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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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