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號
CHDV,102,建,2,201310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詠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詠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維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146 元
,應繳納上訴費用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頁


參考資料
詠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