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呈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翠鳳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