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68號
CHDV,102,司票,568,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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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蔡詠絃
上列聲請人蔡詠絃因與相對人陳育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詠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請求之本票金額究為新台幣575,000元抑或
  新台幣57,500元?如為前者,並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如為後者,則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
  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四、請提出相對人陳育宏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
  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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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