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55號
CHDV,102,司票,555,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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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蘇鉑雄即上達廣告社
上列聲請人蘇鉑雄即上達廣告社因與相對人葉永林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蘇鉑雄即上達廣告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永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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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