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蘇鉑雄即上達廣告社
上列聲請人蘇鉑雄即上達廣告社因與相對人葉永林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蘇鉑雄即上達廣告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永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