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40號
CHDV,102,司票,540,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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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
上列聲請人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金永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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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