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40號聲 請 人 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上列聲請人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金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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