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耕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清綢
上列聲請人耕源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鈴芬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耕源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列座落鄉鎮地段
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鈴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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