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75號
CHDV,102,司拍,175,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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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劉純雅
上列聲請人劉純雅因與相對人黃國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純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
  元抑或600,000元,以供本院審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國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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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