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劉純雅
上列聲請人劉純雅因與相對人黃國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純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
元抑或600,000元,以供本院審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國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