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63號
CHDV,102,司拍,163,2013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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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魏金珠
上列聲請人魏金珠因與相對人顏俊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魏金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之審查
  。最高限額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
  未約定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
  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0
  2號裁定參照)。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日97年1月15日,
  並非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且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復未約明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是聲請人應再為表明本
  件聲請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擔保效力所
  及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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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