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魏金珠
上列聲請人魏金珠因與相對人顏俊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魏金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之審查
。最高限額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
未約定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
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0
2號裁定參照)。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日97年1月15日,
並非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且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復未約明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是聲請人應再為表明本
件聲請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擔保效力所
及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