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世昌
相 對 人 蔣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蔣金木於民國84年8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40萬元,嗣於同年月29日以其所有 分割前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均為6分之1),設定總金額240萬元、存續期間 自84年8月26日至84年9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係84年9月 15日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前揭債 務之清償,業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 欠本金240萬元及利息等。又上開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 號土地迭經判決分割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再嗣經轉手而 業於98年1月20日因贈與而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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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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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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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秀水鄉 │西興 │ │653 │旱│00 │07 │04.00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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