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陳妲即張福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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