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顧雪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顧雪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奕伸即陳文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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